(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六条 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给予1万元奖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给予3万元奖励。
食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按罚没收入的3%确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财政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账。举报奖励资金从查处案件上缴的罚没收入和相关财政公共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奖励。
对于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并进行奖励,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案件查处部门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