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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全市人民参与食品安全的共同监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把长沙建设成为食品安全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市、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条 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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