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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规划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土地供求状况,拟定收储计划,规划部门确定收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等相关要求。
  (二)收储立项。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提供的拟定收储计划,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对收储、开发土地进行项目立项。
  (三)权属核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四)费用测算。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情况会同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
  (五)规划许可。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向规划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方案报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县(区、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交付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储备。
  六、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采取行政划拨、出租、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供应。
  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制定储备土地的出让计划,报各级政府批准后有节奏、有力度地投放市场。
  七、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一)储备土地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在报经各级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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