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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车辆、设备、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优先发展、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公安、环保、民防、园林和绿化、市容市政、安监、水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方案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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