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扶持发展新兴产业的各项政策文件,切实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40号)文件精神,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服务企业的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能够及时足额地惠及全市新兴产业企业。鼓励各地、各部门将国家、省和苏州市各项扶持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给予符合基本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先试先用。各地、各部门应重点做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等政策的落实,不断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覆盖面。鼓励各地在条件成熟时,对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其已享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对企业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可按不低于15%的比例再给予奖励,并在各地已设立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4.鼓励各地根据自身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集中发展一个至数个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迅速培育扶持、做强做大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产业龙头企业(集团),形成特色鲜明的地标产业和地标企业。 对全市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100亿、500亿、1000亿的新兴产业民营企业,自企业上新台阶的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不低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5%、20%、25%、30%的比例奖励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0万元的新兴产业民营企业(不含调整列统企业),当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鼓励各地创新研究制定和率先执行对新兴产业企业的单位土地面积工业产出、单位劳动力工业产出和单位能耗工业产出三大考核指标,并每年对达标先进企业给予奖励。
6.大力支持新兴产业企业(或载体)项目建设。鼓励新兴产业企业通过加大投入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苏州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支持用于新兴产业的投资项目资金每年不低于70%,每年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苏州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确定重点扶持方向和项目类别,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地也应设立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加大对新兴产业企业及项目的扶持力度。
7.积极支持和帮助新兴产业企业对上争取。帮助企业对照国家和省相关专项扶持资金计划要求进行立项,并全力以赴做好项目申报、入选评审、批准下达等全过程的对上争取工作。对获得省级以上重点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等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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