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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畜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方能进行经营活动。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处理、产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运输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建立生产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重点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置等情况,确保记录完整,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产品批号实施索证索票,依法索取食品供货者合法的证明材料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品质等核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检验,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有效资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比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必须停产整改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批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真实,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使用乳及乳制品作为原料的,必须对进厂原料批批检验,并留存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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