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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有经批准的资源核查报告或煤矿生产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3、必须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1、凡是涉及到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或新上井筒的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所在地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初审通过后,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

  2、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术改造设计由所在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审查批复。

  第九条 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形式。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要具备采煤、机电、通风、地质等专业人员。

  第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审查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起45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及时说明原因并予以返回。

第三章 施工及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必须经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批准,不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初步设计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确因矿井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停产整顿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煤矿,应说明原因并报请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利用技术改造进行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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