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赋予相应管理权限
依据《
行政许可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赋予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与省辖市同等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采取委托或授权方式,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事项。
1.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与审批。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我厅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其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内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我厅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关于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直管县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央和省级奖励补助资金等事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并监督实施。
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直管县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计划单列,独立核算,受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级房地产行业进行管理与市场监管,办理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交易与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业务,规范房地产业市场行为,并直接接受我厅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