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
(石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市部分领域、环节和品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瘦肉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编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畜牧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在生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牛、羊)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牛、羊)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牛、羊)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猪肉(牛、羊)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猪(牛、羊)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牛、羊)肉的行为。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猪(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建城区内的食品摊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管部门负责指定经营时间和地点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并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从事加工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非建城区内的食品摊贩,由辖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监管,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