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促进港口外堆场与拖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纪要》(2010[352])和《深圳市港口外堆场企业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市港口外堆场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已于2011年7月14日起启动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认定及核发工作。为方便港口外堆场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助对象
港口外堆场企业的资助对象是指:依法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港口码头外从事空集装箱堆存、调剂、维修、流转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财政资助的港口外堆场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企业于2009年12月1日前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自有或者协议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堆场场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助申请:
1.近2年内有走私、逃避银行债务、偷税、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的申请单位;
2.违反《扶持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单位;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申报材料(详见附件: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港口外堆场企业申报材料清单及申请表)
按照《扶持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条件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条件认定申请表(交原件,加盖公章);
(二)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堆场场地产权或者租赁证明(交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解释见备注);
(四)企业简介和主要业务介绍(交原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出口提空箱出场”业务量电子数据(光盘);
(七)认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供目录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