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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教师应根据课程要求和学生实际制订教学计划,优化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基本环节,强化备课、上课、作业和评价的一致性,探索学与教的方式转变,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领导兼课、听课、评课制度,形成课堂教学质量常态分析与管理制度,提升学校课程领导力。

  第十八条 按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科技、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活动,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校园体育锻炼1小时。

  第十九条 积极开发校内外课程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开发、选用、优化课程资源的机制,促进课程资源的校内外共享。

  第二十条 树立全面教育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建立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关注教育教学过程、内容手段多元、旨在促进发展的校内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科学安排作息时间,精心设计作业,加强考试管理,优化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章 教师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履行《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加强师德修养,不断提高教育境界和使命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个性差异,努力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全面完成在职教师岗位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加大建设实践体验课程的力度,建立适合教师专业发展的多元研修机制,创新教师校本研训模式。依托教师教育资源联盟,促进优质研修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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