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第六条 根据相关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规收费。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七条 制订学校发展规划,规划落实有保障措施。

  第八条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健全学生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及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促进学生自主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保证学生享有均衡的受教育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构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并严格落实校舍、设备设施、食品、消防、治安、交通、校车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知识技能。

  第十二条 建立与家庭、社会沟通及资源共享的制度与机制,发挥家长委员会和社区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引导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和办学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市教委年度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结合学生需要和学校特点,制订学校课程计划,对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做出合理安排,开展学校特色学科建设与特色活动。

  第十四条 制订有效实施学校课程的管理制度,形成由决策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管理保障等组成的学校课程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整体规划课程教学。以“两纲”实施为主线,强化学科育人功能,开展有针对性、有实效的专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学校为主阵地,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相互衔接与融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