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1〕54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源配置
第三条 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 按岗位设置标准配足教职工队伍。专任教师要全部具有教师资格,小学教师本科学历达到45%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达到85%以上,学科和职务结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