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开展社区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社区早期教育服务计划,把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建成社区早期教育服务中心,为社区0至6岁婴幼儿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五、规范管理,营造优良的办园环境
(十六)加强等级幼儿园的管理。按照分级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幼儿成长、教师发展、办园质量等指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健全学前教育管理队伍,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行政与业务管理机构,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学区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分别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将督查的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十七)严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和年检制度。健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根据办学性质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新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取得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对拒绝提供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又不及时整改的,依法按照无证机构非法办学予以处理。加强对社会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现象,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
(十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分不同类别核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公示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税务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票据。公办幼儿园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330号)文件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有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向家长出售幼儿用书、玩具等,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以外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