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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加强统筹,构建多元化办园体制

  (三)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布局,盘活区域内教育资源,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为社会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他可利用的富余公共资源,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积极改造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学额,提升办园水平。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引导社会各界多渠道筹资支持幼儿园筹建。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各县(市)区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落实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低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补贴政策。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分别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建立公、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扶持一批民办幼儿园创建省、市、县示范幼儿园。

  (五)规范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中,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标准,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幼儿园。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限等要求,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对于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幼儿园建成后,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将产权及时移交给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通过组织竞标等方式招纳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制订配套幼儿园的通用设置要求和配置标准,全程跟踪督促辖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确保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建成并移交。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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