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接送学生车辆用途,不再接送学生的,应当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标牌,取消车身外观标识,并通报同级教育、交通运输部门。
第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标牌式样,按照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接送学生车辆标牌应当放置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身位置。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十条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一条 其他车辆不得与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相同。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客运资源,根据实际制定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车辆运营和管理模式,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倡导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推行公司化、规模化运营。
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建立补贴、补助和考核奖励机制。
市财政对区县接送学生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费用予以补助。
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有关手续时,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免收车辆检测费用和标牌费用。
第十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的乘车费用标准、定价方式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建设,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实行全程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对车身外观标识和标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学校之间长期共用或者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