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粤办函〔2011〕3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海关总署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外经贸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
(2011年5月16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先行先试、科学发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探索经验。
一、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海关总署与广东省共同推动加快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实现加工贸易报批、报备、报关、报核的网上作业、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共同推进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将相关加工贸易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通过地方电子口岸公共平台运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珠海横琴新区和东莞市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支持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探索在东莞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制度和监管模式;探索创新保税加工单耗管理制度,推广运用“单耗参数生成系统”;加快推进和完善分类通关改革,探索运用“由企及物”的管理理念,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对高资信企业采取更加便捷的监管、通关措施,对低资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