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工程质量通病关系到工程交付后质量投诉率,关系到群众满意度。工程质量通病大多数成型在施工实施阶段,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努力,加以预防、控制和治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主体要认真落实《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杭建工发〔2010〕337号)中的相关要求,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施工企业还要专门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细则》。
七、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保障性住房要全面实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在分户验收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才能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大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原则上抽查比例由一般住宅的2%提高到5%;在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交付前组织对实体质量进行再次检查,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质量缺陷,努力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
八、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0号),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未落实质量保修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九、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我市在2011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
十、加强民主促民生工作。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聘请业主代表作为义务质量监督员,并认真听取意见,积极采取改进措施,最大限度满足合理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