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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排水工程、地基处理工程、路面结构施工进行验收。
  (二) 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加强隐蔽工程影像(数码照片或视频)存档工作。所拍摄的隐蔽工程相关影像应进行光盘刻录留存,作为竣工技术资料一并上交城建档案馆留存。
  (三)隐蔽工程影像拍摄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影像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并重点做好以下影响道路质量的关键环节的影像留存工作:
  1、沟槽开挖完毕后,对地基基础进行拍摄,对与勘查不一致的情况,应有处治前后的对比影像;
  2、有砂护管要求的覆砂后进行影像拍摄;管道严密性试验时的影像拍摄;
  3、土方每层回填后的影像拍摄;
  4、桥台台背的地基处理及分层回填拍摄。
  5、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三渣混合料、沥青混合料进场及摊铺前后影像拍摄;
  6、凡实施见证取样、试块制作、埋设钢筋笼和功能性试验的,监理应全程旁站并拍摄影像存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加大对市政道路的巡查、抽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市政道路质量通病的治理,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市政道路工程实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一)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进行查处。
  (二)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未按施工规范实施的施工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对备案的建材厂商提供的产品实施工程现场随机抽查。经抽查发现建材厂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纳入黑名单,并通报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凡列入黑名单的,禁止其产品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使用两个月;经整改产品恢复使用后,一年内再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禁止其产品在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使用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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