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监理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现场监理人员,并保证现场监理监管体系正常运转。
  2、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验收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未经检验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在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有权对所监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三渣/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
  4、严格工序管理,市政道路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报验,经监理单位验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应及时上报监督机构。
  (五)所有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检测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办法另行制订)。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有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养室或标养箱。
  2、试验检测必须按规定的频率实施,对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压实度、弯沉值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应扩大检测面,对结构质量问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必须研究方案,进行加固或返工处理。
  3、单跨超过40m或总长超过100m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桥梁,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桥梁动静载试验。扩建、改建桥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桥梁动静载等试验。
  (六)接收管理单位对市政道路工程移交后的使用质量负责。
  1、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予以接收,并签署《接管协议书》。
  2、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确定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加强市政道路的养护。
  3、在项目质量保修内,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竣工验收整改承诺,及时收集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并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4、各接收管理单位在工程质保期满后,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回访手续。
  二、严格过程质量控制,推行施工过程影像存档
  建设各方应严格实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重要分部(子分部)的质量验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