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工程质量保修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竣工验收整改承诺,及时收集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积极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在项目质量保修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回访手续。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1、工程设计要结合实际使用状况,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对容易出现病害的部位,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时合理予以加强考虑。
2、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先进行地质勘察,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3、在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设计要求,充分考虑地块开发对道路的影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加强。
4、工程地处软土地基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地基处理的具体要求、位置和范围,工后沉降的指标控制除应满足技术规范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行车的安全。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阶段的验收。(摘自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施工单位对市政道路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新规范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在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报验、报监相关规定。未经监理验收合格的检验批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进场检验及复试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使用的产品,在限制期间不得采购。
3、路基工程必须分层检测分层验收。
4、沥青路面必须进行沥青总厚度和分层厚度检测。
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验收资料应与施工同步,资料内容应真实、详细完整。
6、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维保协议,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予以修复,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的现场监管负责,并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