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10]2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认识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产权交易市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有资本进退的主要通道、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市场机制,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各企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要求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企业国有交易行为,避免因交易规则方面的差异引起市场的无序竞争,为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严格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要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要求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确定受让方拟采用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发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要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和完善《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并报经我委同意后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