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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青商蔬发字〔2010〕4号)


各区市流通主管部门:
  近期,新闻媒体连续曝光个别的区市定点屠宰企业出卖票证、生猪注水等违法案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危害了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屠宰管理工作,保障节日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30日至5月3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方针,集中四个月时间,着力整治生猪采购、屠宰加工、检疫检验、肉品流通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活猪注水、制售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使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针对当前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隐蔽、分散的特点,各区市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当地群众的作用,对本地区私屠滥宰、活猪注水、制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摸清违法行为易发重点区域和主要窝点。对排查发现的屠宰违法行为和窝点,要从重、从快、从严,坚决予以清理铲除,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保持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回潮发生。
  (二)加强屠宰监管,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各区市要加大对定点屠宰厂点的督导力度,促其严格遵守屠宰加工、品质检验等规程,落实禁止从高危地区、重点猪经纪进购生猪和12小时静养代宰等制度要求。针对近期添加违禁药品添加的新动向,督促企业开展“沙丁胺醇”的抽检工作。建立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和交叉驻厂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24小时不定时检查,严肃查处厂内生猪注水、屠宰注水猪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各区市要严格执行入市备案管理规定,提高入市肉品禁用药物抽检频次,加强备案企业质量安全责任退市管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大肉品市场检查力度,重点打击非法入市、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检测猪肉等违法行为。要加强肉品安全追溯系统运行管理,积极推行“场厂挂钩”、“四方六协”肉品流通管理模式,防止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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