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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五号)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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