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依法治税,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管理秩序。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