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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五)加大机动车污染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全省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在兰州市率先强制推广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各市州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健全完善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并通过省环保厅资质委托,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施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
  (六)全面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环境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确保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和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提供准确数据。健全完善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三大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保障措施
  在总结“十一五”减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把污染减排工作摆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减排责任,加大投入,加强考核,确保全面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污染减排摆在突出位置,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三大体系”建设,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个约束性指标一并作为刚性任务,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各地政府要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要求,于6月底前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指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好污染减排各项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严格环境准入。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将新增环境容量优先配置给为改善环境质量、污染减排做出突出贡献、实施清洁生产的地区、行业以及企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保法律法规,对鼓励类项目,落实优惠政策;对允许类项目,规范建设行为;对限制类项目,严格准入控制;对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引进。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推进燃煤电厂脱硝项目建设。要不断健全完善污染减排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污染严重企业退出补偿和鼓励农业污染源减排、中水回用、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建立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的机制,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审查、核准。要将中水回用作为新建电厂审批的前置条件,切实提高中水回用率。要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价补贴政策、火电企业脱硝优惠政策,将电力企业污染减排考核与补贴结合起来,与新上项目结合起来,明确补贴对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污染减排工作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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