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11]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关系到全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环境容量和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不断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环境保护为手段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环保工作思路,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深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强化管理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37.6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0.24万吨减少6.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9%);氨氮排放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3.9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33万吨减少8.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7%);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3.48万吨,比2010年的62.24万吨增加2.0%;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0.7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2.04万吨减少3.1%。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期间,国家除继续考核“十一五”确定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2项减排指标外,又新增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减排指标,总计4项减排指标,同时将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以及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纳入了减排范围。为确保“十二五”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县市区要全部建成和投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推进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现有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2013年底前新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2013年后新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60%以上;推行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程,力争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对现有不达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确保达标排放;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