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建筑起重全过程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使用单位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对联营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承担安全管理主要责任,联营单位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对联营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联营单位协助做好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四)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实施安装、拆卸和使用作业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安装拆卸时,安排1名专业技术人员和1名专职安全员驻场技术指导、旁站安全监督,明确作业班组负责人。塔式起重机原则上配备7名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升降机、钢井架原则上配备5名特种作业人员。
2.使用作业时,单位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巡查,落实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以劳务派遣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使用作业人员,明确作业班组负责人,司机足配,指挥到位;每台塔式起重机原则上配备6名特种作业人员,每班作业司机1名、指挥(起重信号司索工)2名;施工升降机每个轿厢每班司机1人,钢井架每台每班司机1人;并将作业班组负责人、司机、指挥人员名单公示在建筑起重机械显著位置。
3.保证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在前后连续两个工地安装、使用作业、拆卸时半数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不变,但因人员离职等特殊原因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后一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安装拆卸告知时申报的人员进行查验,每周两次对施工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办理使用登记时申报的人员进行查验,作好记录备查。监理单位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或不进行查验,或弄虚作假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九、实行建筑起重全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向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合同中约定由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直接向使用作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不得拖欠或者减少工人工资。
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建筑起重全承包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联营协议示范文本。
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记录不良行为、删除网上公告,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