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备品种、规模和期限
1.储备品种:大白菜、圆白菜、白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6种常用易储存品种。
2.储备规模:7500吨(按每人每天消费蔬菜05公斤,市区300万人口5天的消费量储备)。
3.储备期限。自12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止为一个储备期,共计121天。12月1日前储备蔬菜入库完毕。
(二)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销售
1.储备方式。由市级蔬菜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实行定点储备。在储备期内,储备企业应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承储企业必须随时保证承储数量。储备期满后,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2.储备动用。储备蔬菜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致使蔬菜市场出现脱销断档趋势;市区蔬菜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供应偏紧时;其它需要动用的情形。
3.储备调拨。储备蔬菜是市级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蔬菜储备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储备销售。储备蔬菜实行定点、限量、挂牌销售。
(三)承储企业的认定
1.承储企业认定。按照先近后远、远近结合和具有较强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仓储能力、销售网络的蔬菜经营企业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非本市企业除外)。承储任务可由多家企业承担,但原则上不超过10家。
2.承储企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适合蔬菜储存的冷库或常温库且拥有其使用权,仓储能力在1000吨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具有与承担的储备菜规模相适应的运输投放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承储企业和蔬菜储备的管理
1.与承储企业签订《石家庄市冬春蔬菜委托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授予承储企业储备库“石家庄市蔬菜储备库”标牌。
2.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和反馈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未经允许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未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的,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3.蔬菜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地点。
4.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蔬菜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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