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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二)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则上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手续。

  (三)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或因生前户籍地无殡仪馆(火葬场)而跨县(区)火化的,申请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补助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补助。

  四、资金渠道

  各地要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落实。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经批准免除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镇“三无”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结算办法

  (一)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并在财政预算中列支解决。

  (二)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

  (三)在异地死亡并进行遗体火化的免费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其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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