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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11〕9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 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缴费标准及办法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收入情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应按自然年度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后不得改变,下一个年度可以重新选择缴费档次。新农保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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