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所需,严禁用于房地产、高尔夫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产业。
(十)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农村。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各地要切实做好城镇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明晰收益返还渠道和具体方式。严禁社会投资者以参与节余建设用地实物分成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也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一)成都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工作按国家批准的专项方案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十二)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电力、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十三)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工作,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认真执行巡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通报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十四)建立土地专项巡查制度。对新上项目多、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驻开展专项巡查,实施“批、供、用、补、查”全程监察,增强主动发现和形势研判能力。国土资源厅要选择一些县(市、区)开展省级专项巡查。
(十五)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直接出让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设、未批先用、边建边报等非法占地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采取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严格依法依规查处、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