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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105号 2011年6月21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8号)执行一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渝办发[2010]357号)精神,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及时对开发项目进行结算,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现报经市政府同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的调整
  (一)开发项目位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其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区县,其计税毛利率由10%或5%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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