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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科教发〔2011〕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测绘、国土专业资格条件和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申报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评审范围
  今年继续执行《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9号)、《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测绘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2、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考虑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1〕306号)实施的过渡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但如果没经过确认,在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加盖审核章的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3、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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