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
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