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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及台港澳企业驻深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及台港澳企业驻深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深圳市各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473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常驻深圳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企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外企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和中国雇员三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驻粤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招用中国雇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国务院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指定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招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用。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单位向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目前,我市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外企就业服务资质的合法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共有3家(名单附后)。

  二、各外企代表机构在聘用中国雇员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与具有外企就业服务资质的合法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同时依法委托具有外企就业服务资质的合法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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