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财企[2011]54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