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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7.加强教师培训评估与督导工作。建立教师培训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教师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课程建设、经费投入和使用、培训项目的过程评价。将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区县教育综合督政工作,对各区县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督导。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区县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十二五”教师培训课程选课和学分管理实施方案
  2.“十二五”教师培训共享课程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1:
  “十二五”教师培训课程选课和学分管理实施方案

  教师培训课程选课和学分管理以“发挥主体性、提倡开放性、注重实效性”为原则,实行统一要求,区县负责、学校落实、教师自主。
  一、学分要求
  每位教师在五年内必须完成36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12学分(含师德教育课程6学分)、知识与技能课程14学分、实践体验课程10学分。同时,原则上要求教师参加市级共享课程学习修满4-7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1-2分、知识与技能课程3-5分;参加区级课程学习修满11-14学分,其中师德与素养课程2-3分、知识与技能课程9-11分;参加校本研修修满18学分,其中师德课程6分、素养课程2分、实践体验课程10分。
  中学高级教师须增加以教育研究为主的个性化自主学习课程18学分。
  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凭学历证明,可冲抵师德与素养、知识与技能两大课程的学分。除学历进修外,各课程类别的学分不相互冲抵。
  各区县可以依此基准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二、报名程序
  教师根据要求与需要,通过上海市教师培训共享课程管理平台,选择市级课程与区级课程中有关师德与素养类课程、知识与技能课程等相关科目,并实行网上报名。
  教师参加跨区域、跨系统的个性化学习,须递交申请,经本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协调后报名。报名学习流程和课程类别归属等具体要求均由各区县自行规定并报市教委备案。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以培养骨干教师为主要目标的研修基地学习,其报名由承办机构统一办理。
  教师选择培训课程的报名工作由学校自主安排,可通过选课系统个人报名并报学校备案,也可由学校统一选择课程,通过选课系统集体报名,或两者结合。最后学校将教师选课情况汇总后报本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其中由学校开发并实施的师德类课程和实践体验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并将培训情况报本区县教师进修院校。
  三、考核评价
  教师参加市、区县、校实施的各类组班学习(含远程教育),须经授课教师和课程管理部门结合教师课堂参与度与出勤率进行考核,合格后认定学分。其中,教师参加师德类课程学习,须由学校根据教师的自主体验和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合格后认定学分。
  教师参加实践体验课程学习(含研修基地),须考察教师的实践能力,结合其团队学习的参与态度,用发展性评价方法进行考核,合格后认定学分。具体考核要求由学校或研修基地领衔人制定,区(县)审定。
  被批准参加跨区域、跨系统、个性化学习的,凭课程实施部门学业评价证明,由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登记学分,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将汇总结果登录上海市教师培训共享课程管理平台。
  四、学分折算
  师德与素养课程、知识与技能课程,原则上每10课时为1学分。
  实践体验课程,原则上以一学期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二小时折算为1学分(其中讲座占有的比例不能超过10%)。不能用其他类课程的学分冲抵,离岗学习者除外。
  五年内参加学历学习者,凭学历证明,视其为完成除实践体验课程外的学习任务。
  教师跨区域、跨系统、个性化学习的学分折算由区县按教师所选的课程容量进行核定。个性化学习所获学分不超过相应课程类别要求的50%。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研修基地学习、开发教师培训课程或授课等所获的学分可冲抵除实践体验课程外的课程学分,具体办法由区县自主决定。
  中学高级职称教师参加以教育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学分折算和校(园)长在职培训与任职资格培训学分折算由区县自主决定。
  其他特殊问题由各区县自行决定。
  五、学分管理
  教师本人是在职学习和学分管理的主体。
  学校制定专人负责教师培训工作,并做好教师学分管理。
  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负责本区县教师的培训选课与学分管理。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与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提供教师教育学分管理系统平台,为全市教师提供具有选课、学分查询、记录学习以及网上学习等功能的自主管理工具。各区县应具备相应的教师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与市级管理软件对接,为教师提供通畅便捷的、既符合共性要求又有本地区特点的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海师资培训中心负责为全市教师跨区域学习提供学分转换结算服务。

  附件2:
  “十二五”教师培训共享课程开发与管理实施方案

  一、课程开发
  (一) 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性。所开发的课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教育部的具体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体现科学性。课程须符合教师教育目标,体现时代的创新精神,凸现学科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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