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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七)税费政策方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土地政策方面。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科技含量高、投入产出大、带动力强的外商投资项目,经过审批,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再给予专项支持。
  (十九)外汇政策方面。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外汇年检信息的方式参加外汇年检;外商投资企业在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其经批准后外方以境外人民币增资、借用和归还人民币外债。对依法经营,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经批准延长出资期限后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十)金融支持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许可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利用我市多种融资平台,为外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注册地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二十一)积极兑现政策。支持外资企业享受国家、省出台的各类鼓励外资的优惠政策。按照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原则,我市外资企业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各类企业优惠政策,并及时予以兑现。
  六、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保障
  (二十二)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杭州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坚持“一把手”工程,健全完善四套班子领导联系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引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省、市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签约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各区(县、市)、开发区、项目主体和外经贸局、台办、侨办等引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形成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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