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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制作发布制度》的通知(2011修订)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制作发布制度》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451号)


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动机关高效运转,树立务实、精简的办文理念,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加强公文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经研究,对《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发文制度》(深卫人发〔2009〕22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处室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文制作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发文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我委文件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公文的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
  第三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四条 委秘书处是本委发文办理的主管机构,主管本委的发文办理工作并指导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发文办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的草拟

  第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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