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7.6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有关县级政府应当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造成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