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2)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的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预后处理措施。
(3)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施方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人民防空、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