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88号 2010年4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资助贫困单亲母亲工作实施方案
“贫困单亲母亲资助活动”被列入《市政府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市委、市政府2010年重点督查项目》。为扎实推进这项工作,进一步拓宽资助领域,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帮助解决贫困单亲母亲生产、生活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宗旨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友爱互助风尚,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在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加大资助力度,帮扶贫困单亲母亲,构建文明和谐社会。
二、资助对象
具有宿迁市户籍,因离异或丧偶而造成家庭结构残缺、独自承担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人均年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单亲母亲。
三、资助形式
1.资金资助。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单亲母亲”慈善救助项目的计划、实施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贫困单亲母亲家庭的实际情况,在确定低保对象、落实低保政策过程中,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2.就业资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贫困单亲母亲及其子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提供就业信息和创业扶持资金,增强贫困单亲母亲“造血”功能,使其早日脱贫致富。
3.医疗资助。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为贫困单亲母亲开展免费健康检查及健康知识宣传。积极帮助城乡贫困单亲母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当地政府应按照医疗资助规定的比例和金额给予资助。
4.住房资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住房困难的贫困单亲母亲家庭,按照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贫困单亲母亲家庭,应帮助她们修建房屋,解决其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