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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一)管理岗位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四级专业技术以下各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确定。
  (四)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工作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具体条件由省确定。
  (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宿迁市优秀科技专家;
  4.市内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技术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5.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6.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用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第七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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