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0.75:3.25:6。
(六)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七)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要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一)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由市人事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设置。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特别程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六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 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