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岗位设置原则
第十条 事业单位要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一)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二)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三)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四)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第四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类别及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已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确的,原则上按该结构比例设置岗位;没有明确结构比例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一)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六)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不同类别的岗位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