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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办发〔2010〕8号 2010年2月4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并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财政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原经市编委会批准纳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尚未经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批准后再参照公务员管理。
  第七条 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已公布列入转企改制范围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在岗位设置管理之列。
  第八条 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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