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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承办新农保基金存储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对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工作开展给予经费支持。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全市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环节,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基础数据共享,适时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置负责新农保工作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和信息管理机构;县区设置新农保经办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乡镇劳动保障所充实新农保工作人员;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新农保业务协办员,也可由村干部兼任;逐步实现农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不出村;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各地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包括55-60周岁女性)原则上按新政策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各地原新农保养老待遇标准高于新政策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部门职责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市和各县(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农保工作宣传,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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