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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根据国家、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县(区)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各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有缴费困难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指1、2级),地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70%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由农保基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市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四)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参保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
  (二)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连续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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