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10〕18号 2010年2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加快推进新农保制度实施工作,到2010年底各县区(含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年内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95%以上。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